规章制度

新万博app艺术职业学院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严格学籍管理,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新万博app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中专)学籍管理办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毕业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万博app艺术职业学院中专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的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

取得学籍予以注册。学校按要求将取得学籍的学生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

者,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学校指定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始前,经学校指定的县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北京市中招办确定,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生各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结业或毕业前要参加结业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鉴定;对凡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学生的所有成绩都记入学生本人的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考查成绩可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按百分制评定)。

第九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内容和方法,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核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学校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包括协同舞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旷课或无故缺作业者,要进行教育 ,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如果一学期所学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也可继续跟班试读一学年。学生留、降级次数以不超过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为准。

第十七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跳级,并按拟跳跃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可允许跳级。对学有余力者,经学校批准,允许其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八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准予随原年级试读一学年,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门数,作退学处理。对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也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十九条 计算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教学计划安排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应按一门课程计算;(三)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我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特殊情况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对因专业不适等原因,本人要求转回普通中、小学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专业条件等原因,须调整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于规定时间报北京市教委备案。毕业班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必须中断学业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因病休学的还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学生一学年请假累计超过45天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但累计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三年。因病休学须回家休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

(一)经补考一学年两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三年者;

(三)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

(五)一学年内请假超过45天,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经学校指定县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九)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十)在校期间,表现不好的学生,屡教不改,但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按本条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行校级文),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包括死亡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盖校章),学满两年以上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其他违犯法纪、法规行为,凡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上课迟到3次按旷课1次计算。擅自离校二周(含)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请病假要有学院医务室或医院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或证明不及时交,按旷课论处。

学生请事假或请病假离校一天以上,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各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各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主管领导或教务处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

(六)一学期旷课超过60课时或在校旷课累计超过100学时的。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对认错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酌情减轻处分。对已受处分的学生,再犯错误应加重处分;对犯错误学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果要送达本人,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属处理有误、需重新复学的,要报北京市教委。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要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存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九章 毕 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因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所受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课程结业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并进行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学校应将学生的毕业生登记表放入学生档案,学生档案中还应包括报名表、体检表和成绩单。

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但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在学期间,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辅修专业学习,视所修课程门数及成绩,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或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考试经过补考后如仍有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的,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资格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自2006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