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新万博app艺术职业学院中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成培养合格的戏曲艺术人才的任务,建立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根据《新万博app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中专)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

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时间可为半年或一年。

第五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包括违反课堂教学、彩排、演出、教学观摩或其它教学环节的纪律和规定)及公共秩序(包括违反各种集体活动、食堂就餐、宿舍管理、环境卫生的纪律、制度和规定) 者。

1、初犯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并能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

2、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蓄意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各方面有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再发生构成处分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开除学籍;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缓期执行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被收容审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或多次作案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或视情节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经有关部门确认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令其赔偿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且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除赔偿受害者相应经济损失、承担相应医疗、医药费外,给予下列处分:

1、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或参与打架但未致伤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动手打人或参与打架致他人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群架为首者、请校外人员滋事打架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给予下列处理:

1、携带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到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辱骂、诽谤、恐吓、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酗酒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除赔偿受害者相应经济损失、承担相应医疗、医药费外,给予下列处分:

1、学生酗酒给予批评教育或全院通报批评,对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酗酒后耍酒疯、谩骂他人、砸坏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学生酗酒肇事、扰乱正常校园和社会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吸毒、诱惑他人吸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吸毒者提供吸毒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干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制作、印刷、书写和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有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破坏环境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发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私藏凶器、企图行凶、危及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用电、用水规定,违章使用明火,引起火警、火灾、水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吸烟不听劝告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劳动、军训、社会实践、演出(彩排)、参加公益活动中,违反纪律或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达10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旷课达自动退学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考试(考查)中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协同作弊者,按作弊者等同论处。

第二十六条 行为不端,生活作风越轨,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理:

1、在校园内公众场合男女之间超越正常接触,言行举止带来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院规定在外不正当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离学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擅离学校不归者,学院积极寻找、及时通知家长;二周(含)以上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若发生意外事故的,按《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动成绩,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票证、公章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等,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午休、晚休时间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音响、用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态度不好者加重处分。

3、晚上熄灯前,学生必须回宿舍就寝。无正当理由迟归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迟归或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5、在厕所外随处大、小便,乱扔饭菜等食品和废弃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6、在墙壁等建筑物、课桌等教学用具上乱蹬、乱涂、乱写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7、无条外出、闯门卫、跳墙外出、晚归、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习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1、上课、开会使用BP机、手机或听CD、MP3等,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课堂上说话或制造噪音等,影响正常上课而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课堂上吵架、骂人、顶撞老师、打架,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者,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妨碍学院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不交待事实;

2、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尚未解除;

3、受到司法部门处罚;

4、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5、在院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学院声誉。

第三十四条 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其情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和处分未解除前,取消其评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从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或者经复查维持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院手续并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学生给予的处分决定,学院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三十九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和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有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四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六条 处分学生由班主任、系政治辅导员、学生处研究。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处审定;记过由学生管理主管院领导审定;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各相关系、处室根据学生表现有处分建议权,并提出意见报学生处。

第四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可直接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此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对学生做出警告和严重警告。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公告送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十三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十四条 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由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五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五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五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成立由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

各系政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在复议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可解除其处分。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时间为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警告为二个月之后;严重警告为三个月之后;记过为四个月之后。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者,其处分不予解除。

第六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被解除的,发给结业证,一年后经用人单位证明表现好,学院可研究解除其处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归入学院的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执行。